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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管理铁腕治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农民工工资管理铁腕治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又到了一年的年底,该是农民工领工资回家过年的时间。在我国,平均每5个人中就有1个农民工。为了保障他们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去年1月7日,我国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一下简称条例,不少网友对此拍手称赞,现在又马上过年了,农民工在外务工不易,不能让农民工流汗又流泪。
 
        这是我国首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专门的法规,条例针对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监管手段不足等实际问题对症施测,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建立了系统化的特殊保护制度--农民工工资管理系统
 
        欠薪问题滋生及屡禁不止的土壤,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不规范。
农民工工资管理铁腕治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看来,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此情况在施工单位中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向农名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也不提供工资清单,一些单位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等。
 
        针对这些情况,前面发布的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按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农民工社保卡或银行卡。
 
        这些是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基础规范,对于防止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工资支付不规范外,还有有关部门在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时,常因农民工的劳动组织方式复杂,难以区分谁是用工主体、谁应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负责,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针对实践中市场主体难辨的情况,条例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做了明确,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而且条例中也指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将重罚。
 
        长期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实现根本治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
 
        对此,本着有责不担必追责的原则,条例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国家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足额拨付,还可以通报、约谈有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铁腕治欠,也需源头预防。实践证明,大多数欠薪事件都有迹可循,只要提前监测到位,可以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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